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手段面面观
当前,遏止贿赂犯罪、惩治腐败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的转轨问题。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的转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向非公有制的转轨;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及高新科技的发展,贿赂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致使贿赂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使权力转化为了私有化、家长化、商品化、特殊化等。因此,要办理好贿赂案件真可谓:“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如何针对贿赂犯罪的心理特征,运用反侦查手段,惩治腐败,应把握以下心理特征:
侥幸心理。受贿者一般是收大钱,办大事;收小钱办小事,不收钱不办事。反正我给你办了事,收你点钱物,天经地义。不要白不要,要了也白要。这类人通常是三不收,即:第三者在场不收,生人不明真相的人不收,打着单位旗号的不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一方不认帐,你就很难拿到证据,没有证据,就立不了案。因此,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你有千条计,我有老主意。
自我保护心理。钻法律的空子,找靠山。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手段仅限于财物。”行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先“投石问路”一但上钩,私欲膨胀。因此,有为领导提供经费出国旅游,有的提供商品房、汽车。有的为子女报销学费、食宿费、高档电器,更有甚者,还有的提供“性服务”等等。一但保护伞打开,得心应手,愈演愈烈。真是“树欲静而风不止”
伪装心理。有的受贿人很会伪装自己,以逃避罪责。平时横收暴敛,风声一紧,就做一些“人过留名,燕过留声之事”偶尔大会作几次廉政报告,显示清廉;或者做几件拒贿拒礼之事,诸如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时树立典型等;又如公开场合,轻车简从“衣、食、住、行”简朴,以取得人民群众印象中廉洁的好评。实际上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粉饰心理。披着公开化、合法化的外衣,以粉饰贿赂事实,掩饰贿赂的实体,通常有四种形式:首先,过年过节给领导送点“道贺钱”;住院、婚丧嫁娶送点“零花钱、压岁钱”;父母生日送点“祝寿钱”其次,年终分红,以领导决策有方送大笔现金;其三,闲时“密切联系领导”打麻将故意输点钱给对方。其四,实行“一家两制”一人从政,一人经商,经商赚赔与否,可以“粉饰太平”把受贿说成是营利。
负罪心理。贿赂以钱物为主向,是法律已明文规定的,但贿赂犯罪分子都瞄准了钱物。由开始送成百上千,发展到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罪越来越大,国库越来越空。同样这些大贪一个共同的心理学都有“自责、负罪感”一是怕败露,惶惶不可终日;二是工作无头绪,方寸乱,错位等;三是疲于奔命,收了人家的钱,还不了愿,打个电话,亲自出马,专程拜访以表“歉意”;四是转移贿款,如:国外存款、购买住房、定居、送给情人、包养二奶等。
面对形形色色的贿赂手段,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坚持打防并举、堵塞漏洞、标本兼治,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检察机关要尽本职加大打击力度,运用多种手段,从源头上治住贿赂犯罪。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反侦察手段:
1、实行“罪行推定”原则。所谓“贿赂罪行推定”是指贿赂的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行贿或受贿行为后,被指控方必须提供相反证明,否则推定其受贿罪或行贿罪成立。因此,有取得行贿人指正,甚至经查证受贿人有巨额来路不明的财产,而受贿人拒不认帐,基于这种情况,从惩治腐败角度,应该制定贿赂行为“罪行推定条款”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我国刑法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构成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此条款规定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合法,行贿事实又有证明时,应该推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反贪污贿赂法,考虑规定行贿行为罪行推定认定条款。
2、加大贿赂案件的查办力度“打草惊蛇”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的重点,按照高检院近期通知精神,预防职务犯罪先瞄八个行业(金融证券市场、国有企业、税务、工商、司法、建筑、医药),应该搞好六个延伸,一是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主管部门有无超越权限办事的;二是建筑工程发放、土地审批转让、公路招投标有无不按程序,暗箱操作的;三是国企改制、公司上市、项目投资有无违反规定的;四是组织人事部门有无买官卖官;五是有无向企业主和领导赠送有价证券的;六是教育部门有无倒卖假文凭、假指标,增加学生负担的等。及时掌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强超前性和预见性,做到露头就打。既“打草惊蛇”又遏制了腐败。
3、查疑堵漏,攻心为上。孙子曰:“攻城为下,攻心为上”检察官不仅要有娴熟的法律业务,更应该有较强侦破贿赂案件的谋略。做到通过现象看本质,既有察颜观色之功能,又有看破蛛丝马迹查漏端倪的本领。因此,在侦破贿赂案件中要处处留心。旁敲侧击也好,釜底抽薪也罢,始终坚持“攻心为上”总有露出狐狸尾巴的时候,要从细微之处“查疑”从“异常”中发现线索。注意五种异常现象,即:异常的举动引起警觉;异常的电话引起疑问;异常的打探引出指路;异常的社交识出破绽。
4、大胆使用隐形技术及高科技手段“上兵伐谋”孙子兵法记载:“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策,不得已而为之”兵不在多而在于精,将不在于勇而在于谋。针对贿赂犯罪越来越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多利用高科技手段和隐形技术,善用谋略。运用高科技手段要侧重抓好四个工作:一是加大对举报(中心)工作的管理。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结果反馈制度,打击犯罪,保护举报人,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二是建反贪工作情报组织。完善职能,强化手段,捕捉信息,严格秘密,提高揭发犯罪的能力。三是增加侦察工作的装备。如:“监控设备,微机网上控制系统,测谎设备”等。加大科技含量,把谋略办案与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结合起来。四是加强上下、纵横、地位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作风,提高整体侦查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加强跨地区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反贪污贿赂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建立反贪污贿赂的国际机构,在个案调查中需要国际协作的取证,追赃、追捕罪犯等问题达成双边与多边司法协议。因此,运用高科技手段是我们办理贿赂案件必备的重要环节。 展开全部内容
侥幸心理。受贿者一般是收大钱,办大事;收小钱办小事,不收钱不办事。反正我给你办了事,收你点钱物,天经地义。不要白不要,要了也白要。这类人通常是三不收,即:第三者在场不收,生人不明真相的人不收,打着单位旗号的不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一方不认帐,你就很难拿到证据,没有证据,就立不了案。因此,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你有千条计,我有老主意。
自我保护心理。钻法律的空子,找靠山。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手段仅限于财物。”行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先“投石问路”一但上钩,私欲膨胀。因此,有为领导提供经费出国旅游,有的提供商品房、汽车。有的为子女报销学费、食宿费、高档电器,更有甚者,还有的提供“性服务”等等。一但保护伞打开,得心应手,愈演愈烈。真是“树欲静而风不止”
伪装心理。有的受贿人很会伪装自己,以逃避罪责。平时横收暴敛,风声一紧,就做一些“人过留名,燕过留声之事”偶尔大会作几次廉政报告,显示清廉;或者做几件拒贿拒礼之事,诸如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时树立典型等;又如公开场合,轻车简从“衣、食、住、行”简朴,以取得人民群众印象中廉洁的好评。实际上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粉饰心理。披着公开化、合法化的外衣,以粉饰贿赂事实,掩饰贿赂的实体,通常有四种形式:首先,过年过节给领导送点“道贺钱”;住院、婚丧嫁娶送点“零花钱、压岁钱”;父母生日送点“祝寿钱”其次,年终分红,以领导决策有方送大笔现金;其三,闲时“密切联系领导”打麻将故意输点钱给对方。其四,实行“一家两制”一人从政,一人经商,经商赚赔与否,可以“粉饰太平”把受贿说成是营利。
负罪心理。贿赂以钱物为主向,是法律已明文规定的,但贿赂犯罪分子都瞄准了钱物。由开始送成百上千,发展到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罪越来越大,国库越来越空。同样这些大贪一个共同的心理学都有“自责、负罪感”一是怕败露,惶惶不可终日;二是工作无头绪,方寸乱,错位等;三是疲于奔命,收了人家的钱,还不了愿,打个电话,亲自出马,专程拜访以表“歉意”;四是转移贿款,如:国外存款、购买住房、定居、送给情人、包养二奶等。
面对形形色色的贿赂手段,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坚持打防并举、堵塞漏洞、标本兼治,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检察机关要尽本职加大打击力度,运用多种手段,从源头上治住贿赂犯罪。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反侦察手段:
1、实行“罪行推定”原则。所谓“贿赂罪行推定”是指贿赂的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行贿或受贿行为后,被指控方必须提供相反证明,否则推定其受贿罪或行贿罪成立。因此,有取得行贿人指正,甚至经查证受贿人有巨额来路不明的财产,而受贿人拒不认帐,基于这种情况,从惩治腐败角度,应该制定贿赂行为“罪行推定条款”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我国刑法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构成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此条款规定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合法,行贿事实又有证明时,应该推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罪。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反贪污贿赂法,考虑规定行贿行为罪行推定认定条款。
2、加大贿赂案件的查办力度“打草惊蛇”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的重点,按照高检院近期通知精神,预防职务犯罪先瞄八个行业(金融证券市场、国有企业、税务、工商、司法、建筑、医药),应该搞好六个延伸,一是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主管部门有无超越权限办事的;二是建筑工程发放、土地审批转让、公路招投标有无不按程序,暗箱操作的;三是国企改制、公司上市、项目投资有无违反规定的;四是组织人事部门有无买官卖官;五是有无向企业主和领导赠送有价证券的;六是教育部门有无倒卖假文凭、假指标,增加学生负担的等。及时掌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强超前性和预见性,做到露头就打。既“打草惊蛇”又遏制了腐败。
3、查疑堵漏,攻心为上。孙子曰:“攻城为下,攻心为上”检察官不仅要有娴熟的法律业务,更应该有较强侦破贿赂案件的谋略。做到通过现象看本质,既有察颜观色之功能,又有看破蛛丝马迹查漏端倪的本领。因此,在侦破贿赂案件中要处处留心。旁敲侧击也好,釜底抽薪也罢,始终坚持“攻心为上”总有露出狐狸尾巴的时候,要从细微之处“查疑”从“异常”中发现线索。注意五种异常现象,即:异常的举动引起警觉;异常的电话引起疑问;异常的打探引出指路;异常的社交识出破绽。
4、大胆使用隐形技术及高科技手段“上兵伐谋”孙子兵法记载:“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策,不得已而为之”兵不在多而在于精,将不在于勇而在于谋。针对贿赂犯罪越来越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多利用高科技手段和隐形技术,善用谋略。运用高科技手段要侧重抓好四个工作:一是加大对举报(中心)工作的管理。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结果反馈制度,打击犯罪,保护举报人,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二是建反贪工作情报组织。完善职能,强化手段,捕捉信息,严格秘密,提高揭发犯罪的能力。三是增加侦察工作的装备。如:“监控设备,微机网上控制系统,测谎设备”等。加大科技含量,把谋略办案与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结合起来。四是加强上下、纵横、地位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作风,提高整体侦查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加强跨地区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反贪污贿赂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建立反贪污贿赂的国际机构,在个案调查中需要国际协作的取证,追赃、追捕罪犯等问题达成双边与多边司法协议。因此,运用高科技手段是我们办理贿赂案件必备的重要环节。 展开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