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职业化咋就违背了拾金不昧
11月19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一位名叫杨金伟的男子因开了一家失而复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为丢东西的人提供找回遗失物品的有偿服务,招来了很多不理解的人们的质疑声、怀疑声、责骂声,甚至诬陷,并因此被警察抓去问话。据杨金伟介绍,他的复得公司并不是国内第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在2003年,国内曾经刮起过一阵有偿失物招领旋风,在徐州、上海、武汉等地曾相继出现过40多家失物招领公司,大多没有盈利,再加上传统道德的压力,这些公司很快又销声匿迹了。

上世纪50年代,我国有一首很出名的儿歌,即“我在马路上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里面”这首儿歌在向我们的儿童甚至成人灌输着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在各种期刊、报纸或其他媒体上,我们还能看到很多关于拾金不昧的美好故事,这一切潜移默化地使我们在遭遇“有偿拾金不昧”时,感到非常不舒服,从而质疑、怀疑、责骂,虽然我们自己未必就具有拾金不昧的美德,但这种质疑、怀疑或责骂使我们产生了具有这种美德的幻觉和道德优越感。

如果“正面文章反面看”则当拾金不昧成为社会提倡的美德时,正说明能做到拾金不昧的人并不多,因为具有普遍性、大家都认为天经地义的事儿从来就不会被人当成是美德,如穿衣吃饭人人都会,谁把这档子事当成美德来提倡才是傻瓜呢。而杨金伟的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则说明我们的社会确实具有拾金不昧的美德,否则,如他所说,他们公司的人再有能耐,再有实力,去哪里捡东西,他们公司的人总不能天天跑大街上捡钱包去吧。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失物招领公司的生存依赖于拾金不昧美德在社会上的提倡、传播和发扬光大,因此,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是合乎道德的。

那么“有偿的拾金不昧”合乎道德吗?答曰: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并不存在什么矛盾。自然,我们提倡无偿的拾金不昧。可当我们捡到别人遗失的物品时,能够通过自己个人的努力找到失主恐怕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一定的困难,陪上时间且不说,有时甚至自己要因此贴上不少钱。如果拾金不昧的人像儿歌中的小朋友一样,将失物交给警察,不过是将寻找失主的责任移交给警察罢了,一来增加了警察的工作负担,当整个警察系统所能负担的总工作量不变时,自然减少了警察关注和处理其他方面的、也许是更重要的公共事物的时间;二来等于将由政府或全体纳税人为少数因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丢失物品的人重新获得所丢失的物品所产生的费用买单,显然,这对于并未丢失物品的纳税人是不公正的。

根据八六年一月一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偿付。失物招领公司作为丢失物品的“集散地”一来为失主提供了一条寻找丢失物品的相对固定的途径,二来公司也需要从它所提供的服务中赢利,以维持自身的健康运作,失主支付给公司的费用只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应当被看作将失物归还给失主所产生的费用,因此,这种“有偿的拾金不昧”是合法的。对于失主而言,通过失物招领公司找回自己丢失的物品比重新购买或办理同样的新物品也要来得划算,又何乐而不为呢?既然一种行为于人于己都有益,恐怕很难说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吧。

当然,国家很有必要加强对于失物招领公司的管理,防止漫天要价或其他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不过,这种失物招领“职业化”的倾向却是值得支持和提倡的。 11月19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一位名叫杨金伟的男子因开了一家失而复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为丢东西的人提供找回遗失物品的有偿服务,招来了很多不理解的人们的质疑声、怀疑声、责骂声,甚至诬陷,并因此被警察抓去问话。据杨金伟介绍,他的复得公司并不是国内第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在2003年,国内曾经刮起过一阵有偿失物招领旋风,在徐州、上海、武汉等地曾相继出现过40多家失物招领公司,大多没有盈利,再加上传统道德的压力,这些公司很快又销声匿迹了。

上世纪50年代,我国有一首很出名的儿歌,即“我在马路上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里面”这首儿歌在向我们的儿童甚至成人灌输着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在各种期刊、报纸或其他媒体上,我们还能看到很多关于拾金不昧的美好故事,这一切潜移默化地使我们在遭遇“有偿拾金不昧”时,感到非常不舒服,从而质疑、怀疑、责骂,虽然我们自己未必就具有拾金不昧的美德,但这种质疑、怀疑或责骂使我们产生了具有这种美德的幻觉和道德优越感。

如果“正面文章反面看”则当拾金不昧成为社会提倡的美德时,正说明能做到拾金不昧的人并不多,因为具有普遍性、大家都认为天经地义的事儿从来就不会被人当成是美德,如穿衣吃饭人人都会,谁把这档子事当成美德来提倡才是傻瓜呢。而杨金伟的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则说明我们的社会确实具有拾金不昧的美德,否则,如他所说,他们公司的人再有能耐,再有实力,去哪里捡东西,他们公司的人总不能天天跑大街上捡钱包去吧。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失物招领公司的生存依赖于拾金不昧美德在社会上的提倡、传播和发扬光大,因此,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是合乎道德的。

那么“有偿的拾金不昧”合乎道德吗?答曰: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并不存在什么矛盾。自然,我们提倡无偿的拾金不昧。可当我们捡到别人遗失的物品时,能够通过自己个人的努力找到失主恐怕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一定的困难,陪上时间且不说,有时甚至自己要因此贴上不少钱。如果拾金不昧的人像儿歌中的小朋友一样,将失物交给警察,不过是将寻找失主的责任移交给警察罢了,一来增加了警察的工作负担,当整个警察系统所能负担的总工作量不变时,自然减少了警察关注和处理其他方面的、也许是更重要的公共事物的时间;二来等于将由政府或全体纳税人为少数因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丢失物品的人重新获得所丢失的物品所产生的费用买单,显然,这对于并未丢失物品的纳税人是不公正的。

根据八六年一月一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偿付。失物招领公司作为丢失物品的“集散地”一来为失主提供了一条寻找丢失物品的相对固定的途径,二来公司也需要从它所提供的服务中赢利,以维持自身的健康运作,失主支付给公司的费用只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应当被看作将失物归还给失主所产生的费用,因此,这种“有偿的拾金不昧”是合法的。对于失主而言,通过失物招领公司找回自己丢失的物品比重新购买或办理同样的新物品也要来得划算,又何乐而不为呢?既然一种行为于人于己都有益,恐怕很难说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吧。

当然,国家很有必要加强对于失物招领公司的管理,防止漫天要价或其他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不过,这种失物招领“职业化”的倾向却是值得支持和提倡的。 展开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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